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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小燕: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生产合规管理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7日13:44中物联危化品物流分会

沈小燕 长安大学汽车学院 教授
各位同仁,下午好!在此,我谨代表长安大学,向远道而来的各位新老朋友表示热烈的欢迎,并诚挚邀请各位莅临我校参观交流。本次我分享的议题聚焦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合规管理。鉴于即将迎来安全生产月,我将特别关注并深入探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范围的相关内容。接下来的分享,将紧密围绕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关于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相关文件进行展开。
2024年1月,国务院安委会正式发布了《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在此方案中,多个部分均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详细规划了责任体系与时间进程。具体而言,2024年需基本消除2023年排查出的存量重大事故隐患;至2025年,需有效遏制新增的重大事故隐患;至2026年,则应形成动态清零的常态化机制。
针对这一治本攻坚的三年行动计划,交通运输部亦制定了相应的子计划。在该计划中,有两个关键部分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与管理。首先是健全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体系,此前已公布了港口危化品储存方向及道路运输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涵盖水运、公路建设等多个领域。
在三年攻坚计划的实施过程中,需结合前期排查情况对判定标准进行调整修订,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清零机制。那么,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中,我们应如何判定重大事故隐患呢?根据2023年10月1日发布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两部分:
一、通用内容,主要适用于所有涉及普货、客运、轨道交通、公共汽车等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包括维修客运站等。
二、针对危货领域的专项内容,具体包含四个判定细则。
接下来,我将围绕这两部分内容,结合个人理解为大家进行详细解读。首先,通用部分涉及以下几个关键条款:
1. 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而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备案)事项和有效期经营的,均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在此需特别提醒,近期对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新增了8个介质列入危险货物范围。因此,对于承运这些介质的运输企业而言,需确保使用符合规定的危货车辆和企业,否则将违反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要求。此外,超出许可范围经营同样属于违规行为,例如企业许可事项为3类货物而实际运营涉及8类货物。同时,还需注意常压罐车的施装介质列表与企业经营范围的匹配问题,确保车辆所承运的货物符合规定范围。
2.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含未在有效期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同样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在2019年版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针对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及检测不合格的车辆,确实存在罚款的规定,金额范围大致在1000至5000元之间。然而,在2023年经过修订的规则中,该罚款规定已被取消,转而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方式,不再涉及经济处罚。
这一转变,特别是关于前述违规情形的处理,若企业存在此类行为,在交通行业的行政监管中,将仅要求企业进行整改,不再实施罚款。但值得注意的是,此类行为已被列入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涉及隐患登记、整治方案编写、隐患通报等一系列更为严格的管理流程。因此,虽然取消了罚款,但对企业的管理要求实际上更加严格。
此外,规定中还涉及到了设施设备的相关内容。除了车辆装备外,还特别提到了包括罐式集装箱、可移动罐柜等在内的设施设备。在危货运输领域,这些设施设备不属于车辆范畴,但属于容器装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罐式集装箱、可移动罐柜等必须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并具备安全合格标志。
第三条内容则聚焦于驾驶员的管理。若驾驶员和车辆长期存在“三超一疲劳”行为,且运输过程中未得到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也未得到严肃处理,或者面临驾驶员存在一次计10分以上诚信考核情形且未得到严肃处理,仍继续安排其上岗作业,这将被视为企业管理问题。对于“三超一疲劳”行为,动态监管系统设有相应的判定标准,企业应发挥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动态监控员需及时提醒并纠正此类行为,并在行为结束后进行严肃处理。
接下来,对于计10分以上的情况,规定中明确列出了多项违规行为,如转让出租从业资格证件、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等。对于危货运输领域,特别是涉及爆炸品的从业人员,其从业资格证件需特别注明爆炸品、剧毒化学品的范围。此外,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运输车辆从事危货运输等行为也将受到扣分处理。
第四条涉及恶劣天气和地质灾害情况下的管理要求。该条规定明确了经营地和运输线路途径地的预警级别,如台风橙色预警以上、暴雨红色预警以上以及地质灾害红色预警以上等。更为重要的是,若企业在收到政府部门停运指令后仍擅自安排运输作业,将被视为重大事故隐患。因此,企业在编制应急预案时,应充分考虑预警级别和响应程序,以避免违反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最后,第五条作为兜底条款,涵盖了其他可能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第二部分专注于专用方向,涵盖了以下四个核心要求:
首先,关于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包装容器的安全状况。我们特别关注在运输过程中,包装容器是否发生损坏或泄露的情况。这里的运输过程指的是货物离开装货场所后,在运输途中的状态。然而,对于包装容器损坏或泄露的判定,需要进一步细化。在特定的事故状态下,包装容器的破损是否构成重大事故隐患,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因此,建议企业在发车前对包装容器进行严格检查,一旦发现损坏或泄露的情况,应及时处理,甚至拒绝发车,以确保运输安全。
其次,关于常压罐车罐体的运输介质和载重限制。我们明确要求,罐车罐体的运输介质必须严格遵循适装介质范围,且载运的危险货物不得超过核定载质量。适装介质范围应基于罐体介质的适装介质列表确定,同时需考虑车辆和企业的经营范围,以确保承运范围符合规定。此外,超载行为必须坚决杜绝,以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稳定。
第三,关于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我们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等相关法规,强调必须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器材。这不仅是法规的要求,更是保障运输安全的必要措施。企业应按照标准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
最后,关于维修处理的规定。我们依据《危规》等相关法规,明确要求针对剧毒化学品和爆炸品的专用车辆以及罐式车辆,在消除危险货物危害前,必须到有危货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这是确保维修过程安全、防止事故隐患的重要措施。企业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避免因违规维修而引发安全事故。
综上所述,这四个要求共同构成了专用方向的核心内容,对于保障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应深入理解并严格执行这些要求,以确保运输过程的顺利进行和人员财产的安全。

责任编辑:中物联危化品物流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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